越南國家央行為執行政府第443/2009/QD-TTg號公告提供企業越南國家央行為執行政府第443/2009/QD-TTg號公告提供企業中長期融資利率4%之補助政策,本(2009)年4月7日發布第05/2009/TT-NHNN號公告規定執行如下:
適用本案中長期融資越盾享受年利率4%補助政策的對象,為執行發展生產經營及興建基礎設施工程新計畫案的投資組織及個人,以協助降低其投資支出費用、增加企業固定資產、提升生產經營及產品市場競爭能力、以及創造勞工就業機會,政府將提供最多為期24個月(從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利率4%之補助,享受本案利率補助的融資款項,為在本(2009)年4月1 日前或後已簽訂信貸合約,而在同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獲得放款的款項。
受理本案申請融資的機構為越南商業銀行、財政公司及越南發展銀行。該第05/2009號公告規定不適用本案的融資款項,為融資享受利率補助融資逾期償還、逾期償還而獲加延及實際融資超逾24個月的款項,則其逾期、加延及超過24個月以上的期間,政府不提供利率之補助。
另該第05/2009號公告亦規定申請本案融資的產業,為屬:
- 越南國家央行2004年4月28日第477/2004/QD-NHNN號公告,規定其所屬單位及信貸機構應執行統計報告制度,及越南總計總局1993年12月22日第143TCTK/PPCD號公告規範第1、2及第3級經濟產業系統及國民經濟產業清單的項目,包括:
- 農業及林業
- 水產業
- 開礦業
- 加工業
- 水、電及氣體燃料生產及配銷業
- 營造業(出租辦公大樓及修葺購買房屋以供出售營造工程除外)
- 商業、裝有引擎車輛、重型機車、機車、家庭及個人用具維修服務業
- 運輸業、倉儲及通訊業
- 科技活動
- 屬越南政府2008年9月19日第106/2008/ND-CP號函,公告修訂政府2006年12月20日第151/2006/ND-CP號有關國家提供投資及出口信貸規定,發布之資信貸清單的計畫案項目。
胡志明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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